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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则。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则。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五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四)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设专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列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八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九条 电梯停用,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要求。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日常维护保养中,按照本规则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

  (四)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七)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E),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十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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