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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少年窗口坠亡 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少年窗口坠亡 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文/曹 菁 李栩晴

 

  近日,清远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男子在商场购书过程中坠楼身亡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商场不担责,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6年8月1日,原告马某清、钟某明陪同儿子钟某富到位于清远某商场5楼的书城购书,钟某富拿起七八本书到收银台称要用支付宝结账,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扫描支付条码支付,但其没有进行付款便拿着书坐扶梯往4楼方向走。

  书店人员见状便紧跟其后,钟某富见有人跟随,情绪开始变得激动,将书扔在地上踩踏且将书及身边的垃圾桶从4楼扔下后跑开。书店工作人员及部分群众见状便一同追赶钟某富,不料钟某富跑到4楼消防通道的窗口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公安民警接警后,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排除了追赶人群与钟某富有身体接触的可能。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钟某富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拿走书店书籍,书店工作人员紧跟其后并无不当。此外,亦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过程中书店工作人员与钟某富有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马某清、钟某明要求该书城承担钟某富死亡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该商场物业公司作为经营者,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义务对经营场所内活动的人员提供安全的环境,但本案事发突然且事发地点为消防通道的窗口处,以一个“善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标准,该商场物业公司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止钟某富的坠楼行为,更没有在消防通道的窗口处设置护栏的义务,故对原告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该商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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