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3]
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局拟定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查阅,并将具体意见整理成书面形式,于3月30日(下周五)之前发送物业管理处电子邮箱:sjzwyda@163.com。
联系电话:0311-86070604 联系人:赵婧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
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精神,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一)本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本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需提交材料:
1.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和工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证明;
7.建立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携原件核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二)外埠来石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外埠来石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时,应向本地办公机构住所地或本地分支机构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提交材料:
1.外埠来石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5.项目物业服务合同(限取得项目的)(验原件);
6.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和工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7.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证明;
8.建立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新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需填写《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附件3),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
逾期不备案的,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和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由于离职、岗位调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变更信息情况应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及时完整。
四、业务办理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信息变更、项目备案等业务。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上报市住建局,同时将备案信息上传到市物业管理系统;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企业作出解释,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五、相关规定
(一)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业务办理材料内容。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拓宽矛盾调解渠道,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矛盾。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报各种数据信息,并认真核对,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其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名称中“行业”用语应为“物业服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入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五)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需要持证上岗人员,每人限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注册。
(六)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2、《外埠来石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
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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