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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jiazhu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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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市物协关于收缴2023年度会费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打造"红色物业" 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3-16]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经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石家庄物协。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JZPM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相关单位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创新;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培育和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根据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分别接受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法定住所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党支部。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理论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及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

(三)开展法规、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热情接待物业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来电、来访,协助会员单位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开展行业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五)开展行业培训,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座谈等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呼声和诉求。

(七)制定并监督推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考评、资质审核、等级评定、优秀住宅小区(大厦)评选、行业调查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物业服务标准的研制等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当热心物业管理事业,且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拥护协会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四)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报表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分为换届会员大会和年度会员大会。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年度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会员大会称第某次会员大会,年度会员大会称某某年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部署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物业管理行业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三)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确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各项工作计划,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会有关文件的审核和签发;

(五)法人资格的相关事宜;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协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其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协调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三)贯彻落实协会行约、行规,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改进措施;

(四)组织新会员发展工作;

(五)开展行业政策、法规、业务咨询和来电来访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场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因故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登记部门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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