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5]对电梯三角钥匙管理的思考
对电梯三角钥匙管理的思考
文/赵 钢
近几年由于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类故事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电梯在运行过程突然发生故障停梯(如停电)而电梯未平层,停留在二个层站之间,乘客被困于轿厢内,非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放人时,没有按照救援程序将轿厢平层,就直接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被困人员出来时不小心直接跌入井道内身亡或致伤残。二是电梯三角钥匙的持有者在意识分散或心在不焉的情况下打开电梯层门,而坠入井道内。作为一名从事多年电梯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在一起起因电梯三角钥匙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中深感电梯的安全管理任重道远。现行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和管理只有以下规定: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关于电梯三角钥匙的规定为:
“15.11层门开锁钥匙
开锁钥匙上应附带一小牌,用来提醒人们注意使用此钥匙可能引起的危险,并注意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在制造资料(A类项目)要求提供的出厂随机文件中“(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要求使用单位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包括“(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上述规定和要求,只是提出了对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要求而没有明确电梯三角钥匙应该由谁来管理,也就是说没明确电梯三角钥匙应该是由使用单位管理还是维保单位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电梯关人属于电梯故障,维保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可见,电梯三角钥匙应该由维保人员管理,因为电梯三角钥匙的作用就是用来应急救援和维修电梯的,即使是电梯的三角钥匙由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的人员管理,在电梯发生关人故障时,也只能是配合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来进行救援。
为什么近几年频频发生非专业人员用三角钥匙救援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电梯安全知识宣传不够
近几年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电梯数量猛增,相应的电梯用户也逐年增多,人们对使用电梯的安全知识缺泛,不知道乘坐电梯时遇到紧急情况该怎么办?也不知道非电梯维保单位的专业人员是不能实施紧急救援的。所以,作为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梯的安全知识,让电梯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物管,做到家喻户晓。
二、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任心不强
近几年电梯维保市场混乱,低价恶性竞争导致维保质量低下,有的根本谈不上什么责任心,尤其是在实施救援的时间概念上。目前的法规有以下规定:
TSG Z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国质检锅(2003)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为一般事故”。第八十八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不负责的电梯维保单位是根本满足不了要求的。怎么办?通常的应付办法就是电梯维保单位的人员擅自把三角钥匙交给业主,有的交给保安,有的交给门卫,而这些人往往没有经过专业救援培训,根本不知道遇到停电或故障需要用三角钥匙开门放人时,必须要先人工就近平层后,再用三角钥匙开门放人,这就必然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三、法规、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现行有关电梯的标准,规范来看,对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只提出要求建立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制度,而没有从源头上解决因电梯三角钥匙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的问题,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笔者有以下几点设想供参考:
1、从电梯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的设计着手,能否考虑改变原来的开门原理,三角钥匙只是在轿厢进入安全区域内,才能用三角钥匙开启。
2、将电梯停电应急自动平层装置作为电梯的标准配置。
3、在有关电梯的法规上明确电梯三角钥匙只能由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保管和使用。
4、在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上明确,除电梯维保单位的专业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用三角钥匙开门进行救援。
上述几点对电梯三角钥匙的思考,不对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