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上海:拟修定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不得擅调价
上海:拟修定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不得擅调价
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收费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修正案草案明确,市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和定额;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时参考。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调价前,应当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向业委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收益相关管理制度:首先,要求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其次,明确公共收益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并单独列账。最后,规定公共收益的收支应当审价、审计,按季度公布,同时,对违法挪用的情形设定了罚则。
修正案草案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停车位少于或者等于房屋套数的,一户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产权车位的租赁价格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区房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