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3]物管公司期满拒不“退场” 法院:业主无需缴物管费
物管公司期满拒不“退场”
法院:业主无需缴物管费
文/刘艺明
佛山一物管公司在被业委会“解聘”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拒绝撤场。其后物管公司还将34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截止2017年8月的管理费用。记者昨日了解到,对于业主拖欠物管公司在应退场之日起的管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合同解除物管不“撤场”,追讨物管费
不过,恒×物管公司在国土城建水务局、业委会通知退场后,并未退场,仍坚持提供物业服务。一些业主也拒绝向恒×物管公司交纳管理费用。2018年2月,恒×物管公司一纸诉状,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的34名业主支付各自拖欠的物管费。
业主:物管缺乏收费依据
法庭上,恒×物管公司称被告的业主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管公司多次打电话或上门催收,一众业主仍拒交。
业主们则回应,对于在
对于
业主们还指出,恒×物管公司的服务做不到位,非法收取广告费,重复要求业主分摊水电费。特别在2016年5月退场后,该公司占用小区的物业管理房,造成物业管理混乱,业主就认为该物业公司缺乏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
法院审理:撤场后的物管费不予支持
据了解,该34件系列案,其中撤诉的有13件,判决有21件。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该物业公司和业主确认,双方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表示,现在是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内容,维持小区物业的管理和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应向恒×物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
对于
最终,在判决的21件案件中,禅城区法院以
据统计,在这21件案件中,恒×物管公司诉请的金额共计77096元,法院判决支持部分诉请的金额合计14513.44元。
法官说法:
物管单方不撤场 损失应自行承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采取协议条款方式选聘为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本案中,恒×物管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进入涉案小区提供小区服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物业公司在国土城建水务局、业委会通知退场后,并未实际退场,坚持提供物业服务,应视为单方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住户依法无需再承担其应当退场日后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