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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阳台玻璃破碎砸坏楼下汽车 法院:车主、物业、住户共同承担责任

 

阳台玻璃破碎砸坏楼下汽车

法院:车主、物业、住户共同承担责任

 

楼上住户家阳台护栏玻璃碎了掉下来,砸坏了停在楼下消防通道上的三辆汽车。三家车主将住户、小区物业、开发商告上法庭。今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判决车主承担2成责任、小区物业承担3成责任,住户承担5成责任。

案情:

201591日,洪山区某小区业主吴女士、刘女士和秦先生将车停在了小区某楼栋外消防通道处,被楼上掉下来玻璃砸中,导致车天窗玻璃破损、车身多处油漆受损。经物业调查为楼上住户冯先生家阳台护栏玻璃破碎掉落导致。为了修车,吴女士花了7000元,刘女士花了3370元,秦先生花了5300元。

随后三家车主将冯先生、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庭。三位原告皆认为,是冯先生疏于管理和维护自家玻璃,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小区开发商安装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以上三家均应对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冯先生辩称,自己并没有住在护栏玻璃破损的这套房子里,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玻璃掉落所以不应担责。阳台护栏玻璃属于公共区域产权,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责任,而小区物业未尽到对阳台玻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冯先生认为,三家车主都将车停在了消防通道处,属于违法行为,无权要求赔偿。

 

小区物业则表示,涉案玻璃的所有权是业主专有,造成的损害责任应该由冯先生自行承担。三家车主将车停在了小区消防通道违反相关规定也应承担责任。

开发商认为,他们并非涉案玻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该房屋及其玻璃交付业主时已通过了国家建委和规划部门的验收。根据房屋质量保修规定,该房屋及其阳台玻璃已过质保期,因此,开发商认为不应当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调查后得知,冯先生购买了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事故发生之前,冯先生并没有住在这套房子里。因该小区停车位紧张,物业允许三家车主将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事实上,是小区物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允许业主在该处停放车辆。

法院认为,冯先生买来的房子从拿到手之日起,所购房屋阳台玻璃护栏的所有权就归业主专有,冯先生作为涉案阳台玻璃护栏的所有人,有义务对玻璃护栏进行维护和管理,因阳台玻璃破损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并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车主在消防通道处不当停车的义务,因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对造成三家车主损失的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3成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其他部分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高为5年,涉案房屋阳台玻璃护栏并非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且事发时已超过工程保修期,因此法院未支持让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诉求。

三家车主应当知道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危害,也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冯先生承担5成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成责任,三家车主自行承担2成责任。冯先生赔偿吴女士3500元,秦先生2650元,刘女士1685元。物业赔偿吴女士1400元,秦先生1060元,刘女士1011元。

事后,法官得知该小区曾发生了两起类似住户阳台玻璃破碎从高空坠落砸坏车辆的事故,而该小区建造设计上,阳台护栏均设计为玻璃护栏。因此,法院对该小区发了司法建议,建议小区物业全面排查住户的阳台,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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