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2]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不得转让抵押及改变用途
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不得转让抵押及改变用途
9月10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两年。
该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在国有土地建设方面,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在集体土地建设方面,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在存量房屋改建方面,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