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7]因房屋质量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因房屋质量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复式豪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发现多处质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口头协商延期交房,不想两年后业主拿到钥匙顺利入住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承担这两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青浦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业主应承担两年期间的物业费。
“千万豪宅”成“残破豪宅”
2013年12月20日蒋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一套价值千万的复式豪宅。双方约定,在蒋先生支付完全部房价款之日起30日内开发商交付房屋,蒋先生应在上述房屋交接期限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外,蒋先生不得拒绝收楼。
为了尽快入住该精装修的豪宅,蒋先生于2014年3月27日付清了房款,并于房款付清的第二日即2014年3月28日去验收房屋。却不想,蒋先生验收时发现,自己心心念念的“千万豪宅”成了“残破豪宅”。该房存在诸如吊顶起皮渗水、安全门破损、灯具不亮、木饰色差、缺少水龙头等问题。
蒋先生表示,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待房屋维修好后再办理交房手续。这一等就是两年,直至2016年1月21日,双方才完成了钥匙的交接手续。
可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就在蒋先生高高兴兴准备入住新房之时,却收到法院一纸传票。物业公司要求蒋先生承担此两年间的物业费,蒋先生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明明是开发商延期交房,为何还需自己承担这期间的物业费?
一气之下,蒋先生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蒋先生与开发商一案历经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质量问题未构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来解决,蒋先生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蒋先生仍认为虽然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主体结构问题,但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商品房钥匙收条》,因此该房屋的交付日期应为钥匙的交付日期,即2016年1月21日,此前两年的物业费不应由他承担。
物业公司则认为,根据蒋先生与开发商的生效判决,蒋先生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根据售房合同,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验收交接之日的第二天,且2014年3月10日,蒋先生已经完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此两年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蒋先生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的收房时间。蒋先生与开发商的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蒋先生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楼的条件,因蒋先生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开发商亦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对于开发商口头承诺延期交付,蒋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对于蒋先生提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直至2016年1月21日才完成房屋交付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对蒋先生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蒋先生的房屋在该小区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缴纳此两年间的物业费。关于滞纳金,因蒋先生并非恶意拖欠,因此物业公司的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蜂巢物业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