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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信阳老人撞倒小孩猝死案 劝阻者不担责

 

信阳老人撞倒小孩猝死案

劝阻者不担责

/张月朦 张香梅

 

  1230日,河南信阳老人撞倒小孩遇阻猝死案公开宣判,老人家属起诉劝阻者和物业赔偿40万的请求被驳回。被撞倒男孩的母亲李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孩子父亲当天也去现场旁听了宣判,作为家属,他们对这个判决感到欣慰。

  案情:

  老人撞小孩离开遇阻猝死,家属向劝阻者和物业索赔

  2019年9月23日晚,河南省信阳市一小区门口,57岁的郭某某骑自行车与一5岁男童相撞,男孩被撞后倒地受伤。郭某某认为是男童在跑步过程中撞到了自己,表示自己有事欲离开,被路过的孙女士阻拦。

  现场视频显示,孙女士和老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老人情绪激动,孙女士选择报警。报警后,老人坐在路边的石墩上等待,但没过几分钟老人就趴在地上。孙女士拨打了120,但老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死亡后,其家属将劝阻者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家属认为,孙女士带孩子在行人、非机动车辆通道处占道休闲、玩耍、打闹,对老人恶言恶语相向并阻拦不让其通行,纠缠20余分钟,导致老人心脏骤停不治身亡,被告孙女士应当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

  原告认为,小区南门为该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事发时,上述区域被众多人员严重堵塞,导致老人推着自行车正常外出与孩子发生碰擦并发生争执后不治身亡,被告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应承担其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2019年12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在12月30日进行宣判,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件原由之后认为,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

  法院认为,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在郭某某倒地后,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郭某某与男童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男童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与男童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后续:

  物业认为判决公平公正劝阻者听到结果后流泪

  宣判当天,孙女士、被撞男孩父亲及小区物业代表都到现场参与了宣判。物业代表卢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他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被撞男孩母亲李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一家都非常感谢孙女士的正义之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欣慰。李女士表示,孩子伤口已经痊愈,但下巴上留下一个疤印。事发之后,老人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未就老人撞倒孩子一事对李女士一家道歉或者赔偿。

  判决后,孙女士拒绝了北青报记者的采访,据物业代表和男童父亲介绍,孙女士听到结果后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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