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7]业主用小区花樽“花式健身”被砸骨折,向物业索赔被法院驳回
业主用小区花樽“花式健身”被砸骨折,向物业索赔被法院驳回
业主将小区内的花樽当作健身器材“花式健身”,未料花樽脱落导致其受伤,事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浙江江山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
吴女士是江山市某小区业主。2018年3月的一天,她在小区一处花樽上健身,将一只脚压在花樽边缘拉伸,还将双脚踩在约1米高的基座上,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后向后伸展背部。突然,数十斤重的花樽与基座脱离,砸中她的右手,致其右手骨折,出院后被定为伤残等级八级。
吴女士认为,物业有义务排查小区设施,应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进行赔偿。1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受理后,法官围绕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展开调查,并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其自身行为导致花樽脱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不应借助花樽进行锻炼。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对小区内有较大风险的护栏均设置警示牌,在这处花樽附近也能看到警示牌。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首先是因为物业公司对花樽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对其的维护、维修上,而从监控视频看,吴女士晨练时双脚踩在花樽基座,双手拉住花樽,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导致花樽与基座脱离,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行为导致花樽脱落,而非因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其次,虽然被告设置的警示牌挂在护栏上,离花樽有一定距离,警示内容更易被理解为警示攀爬护栏,但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脚踏花樽基座、手拉花樽顶部,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时全身的重力施于花樽顶部,存在脱落风险。
最后,花樽应被认定是景观设施,物业公司对较大风险的护栏均设置警示牌,从现场照片看,在花樽位置也能看到警示牌,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良好的小区秩序不仅依赖于物业公司,还需业主及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如认定物业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无疑加重其注意义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