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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成都现高空抛物入刑首案 高风险下物企应如何规避


成都现高空抛物入刑首案 高风险下物企应如何规避

/袁益 李硕

 

722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这也是高空抛物入刑后成都首案。

据了解,这起案件事发于20191115日上午8点,成都女子周某某在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

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随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现如今,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与上述案件类似的高空抛物案件屡见不鲜。同时,因为取证难、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经常出现因找不到抛物人,建筑物全体使用人甚至物业服务企业被迫共同买单的窘境。

民法典视野下的高空抛物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高空抛物问题的法律法规。在不久前推出的《民法典》中,更是针对高空抛物作了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其中,对于是否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722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民法典视野下的物业管理”公益讲堂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陈伟介绍,201710月,在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原条款,并没有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

20198月,司法部就高空抛物坠物治理问题征求住建部意见,住建部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建议对人为高空抛物、施工过程中坠物、建筑物专有部分坠物、建筑物共有部分坠物等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分别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20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拟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问题中的责任,但是陈伟也表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安全保障服务,但超出当前物业服务人的权限和能力,将对高空抛物坠物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作为物业服务人的法定义务,将物业服务企业视为共同侵权人,似乎有过苛之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应当慎重。

物企如何规避高空抛物风险

随着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等相关条文,未来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需要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物企又要如何界定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呢?

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中华进行了分析解读,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需要确定侵权责任的,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能够找到侵权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侵权责任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侵权责任人还要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是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

三是无论是否找到侵权人,物业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基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面对高空抛物可能引起的风险,物业服务企业要更加重视,并按民法典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服务。

首先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加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问题的出现。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在保障业主隐私的前提下,增加能够拍摄到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一方面对业主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为有关部门调查高空抛物案件提供证据。

除此之外,赵中华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担负起相应安全保障责任的同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高空抛物”新规带来的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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