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7]小区停车费支出、维修明细属于商业秘密吗? 业主诉业委会,主张知情权!
小区停车费支出、维修明细属于商业秘密吗?
业主诉业委会,主张知情权!
基本案情
某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6年10月成立,陈某等人是小区的业主。平时小区具体事务均由小区业委会成员进行管理。但自从换届选举,第二届业委会接手后,业主与业委会的隔阂渐渐多了起来。
近年来,随着车辆越来越多,小区停车场地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业主。小区本来一直考虑在小区外围建设停车场,但因业主较多,各方权益难以平衡,争议一直较大,故第一届业委会在2014年组织投票表决但未动工实施。
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接手后,没有征询过业主们的同意,就在2019年启动外围停车位的建设,停车场维修费多达三十多万。停车场维修好了之后,后续运营配置方案也让广大业主不解,在推行电子化收费的今天,小区业委会却配置了十名管理员,每月管理员的成本就达到五万元,且在属于业主公摊区域的停车场,业主们已交了物管费的情况下,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便与物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停车场利润分配。
此外,小区其他项目(比如游泳池和小公园的维修)的花费上,业委会只简单公示了项目支付款项结果,对于花费明细、如何招投标都未进行完整的公示。小区多名业主不断要求第二届业委会公开业主疑惑的停车位相关事项及维修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花费明细,但第二届业委会均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示。
2019年8月1日,律所接受该小区十二名业主的委托,提起了以陈某等十二名业主作为原告,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案由为业主知情权的诉讼,要求查询、复制小区关于停车场的表决选票、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业委会所有收支、清单单据等账目明细,共计十项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答辩
一、第二届业主大会是2016年10月举行,确定业委会成员及候补委员成员,答辩人在2016年10月15日备案后,才开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因此,对于原告诉请公开的信息,有的并不属于答辩人在任期间产生,有的诉请事项也并非本届业委会的职权,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原告诉请公开的“业主是否同意外围停车位停车收费、是否同意委托物管公司对停车位进行管理、是否同意业委会制定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选票信息,已按相关程序履行和公示完毕,结果已由第一届业委会交房管局备案。且小区表决的选票信息,属于选举类过程信息,不需要公示,另外有关选票是否还保留或完整保留在业委会办公室,答辩人也不得而知。
三、关于外围停车场和游泳池建设事宜,是通过小区发公告、邀请招标等方式,召集投标单位出具方案和报价,最后根据报价孰低方式确定,对投标单位和中标候选人等都有在小区公示。对于审计报告,答辩人也进行了公示,现还留存在办公栏。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十二名业主诉请公开的关于业主是否同意小区外围停车收费、是否同意委托物管公司对停车场进行规划管理等选票及外围停车场建设项目、选聘第三方物管公司的招投标文件、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约定利润分配的补充协议等1-6项诉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内容,且从原告提交的一份《关于外围停车场收费方案及工作进展的说明》的证据也明确了有关选票仍有保存在档案馆;此外,依据《业主大会议事大会规则》规定,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十日内,上一届业委会应当将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材料移交新一届业委会,故业委会抗辩非其在任期间产生和已不清楚选票是否还保留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等主张查询小区的游泳池、小公园及北门木板路的招标文件、所有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工程结算文件等7-9项内容,因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其书面答辩状中对上述事宜等进行了确认,上述内容也是涉及在被告任职期间进行的项目,关系到小区业主们的利益,原告等十二名业主主张查阅,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查询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单据,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查询业委会的经费开支账目,被告主张原告申请事项已履行公示程序,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第十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将原告诉请公开的十项资料备齐置于业委会并通知原告进行查询,查询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或将上述资料张贴于小区公示栏内以供查阅。
相关实务
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拥有最原始的物业管理权。但小区业主人数过多,为了方便有序地管理物业,业主们聚在一起按照法律规定和民主原则组成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代为业主行使管理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共同管理权。同时,业主大会是临时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故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因此应当受到业主的监督。
二、业主享有哪些事项知情权?
对于业主委员会掌握的有关材料,业主享有知情权并有权要求查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该条款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同时,保留了一个“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兜底条款。此外,业主们也可根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去向业委会查阅相关资料。
三、当业委会侵犯业主的利益时,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业主知情权、业主撤销权纠纷都是涉及小区业主权益的诉讼案由,当业主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符合程序或侵害其实体权益时,业主可向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业主撤销权诉讼。
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公开法定资料而引发的纠纷。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业主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中涉及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涉及业主知情权,此时,法院一般只列业主撤销权纠纷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