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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跳楼轻生,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跳楼轻生,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案情简介

外来人员宋某一日进入某小区后径直走上楼顶,跳楼轻生。后宋某母亲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其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宋某坠楼的小区楼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通往案发现场楼顶的门没有上锁,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因素。宋某死者不是该小区住户,门卫工作疏忽,未尽到盘问、核实信息的基本义务,对宋某的死亡负有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楼顶消防通道不封闭符合现行消防管理要求,楼顶的建筑形式与物业公司无任何关联,楼顶放置的小型木梯亦无证据显示与本案存在任何关联。

综前所述,宋某之母在本案中的举证未能证明物业公司就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对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无论该小区是否采用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盘问了宋某,物业公司对于宋某进入该小区实施“自杀”都是事先不知情的。理论上详尽的盘问非本小区的住户进入小区、核对身份、和小区住户联系确认来访者身份等物业服务行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自杀,结论是仅仅可能阻止本次在该小区顺利完成自杀,如果该小区内确有自杀者认识的亲朋好友或自杀者拥有进入该小区的其他合理理由,那么再详尽的物业服务工作也无法阻止自杀的进程依据。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高层建筑中的顶楼平台属于消防平台和消防安全出口,楼顶逃生门是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承担消防职能,发生火灾等意外时,必须要保证通往楼顶的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方便消防救援、业主逃生。

故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对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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