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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失火,业主刚装修的新房全烧了

 

 

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失火,业主刚装修的新房全烧了

 

杭州一家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造成2楼、3楼业主房屋财产损失

 

 

架空层电动车着火烧到楼上

业主新房烧坏



 

凌晨两点,小区大部分居民都在睡梦中,杭州某小区一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火光四射,浓烟滚滚,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队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扑灭

 

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被严重熔化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而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吴先生,他的房屋是新房,此时正在装修。

 

我们的新房正在装修,辛辛苦苦装了两个多月,现在全都白做了……”吴先生心痛道。

 

我们楼上的小伙子家窗户也烧了,墙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吴先生说。

 

 

物业安装充电桩留安全隐患

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吴先生说,“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吴先生夫妇和3楼业主马先生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8月1日起

楼内停放电动车要重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为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
存在的隐患也不容忽视
希望各位车主别侥幸
哪怕是万分之一的事故发生概率
那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新规已经施行
赶快自查自己有没有违规行为
若有,抓紧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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