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失火,业主刚装修的新房全烧了
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失火,业主刚装修的新房全烧了
杭州一家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造成2楼、3楼业主房屋财产损失。
架空层电动车着火烧到楼上
业主新房烧坏
凌晨两点,小区大部分居民都在睡梦中,杭州某小区一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火光四射,浓烟滚滚,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队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扑灭。
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
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被严重熔化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而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吴先生,他的房屋是新房,此时正在装修。
“我们的新房正在装修,辛辛苦苦装了两个多月,现在全都白做了……”吴先生心痛道。
“我们楼上的小伙子家窗户也烧了,墙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吴先生说。
物业安装充电桩留安全隐患
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吴先生说,“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8月1日起
楼内停放电动车要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