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5]小区内有高空抛物、私搭乱建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不缴物业费?
小区内有高空抛物、私搭乱建
业主能否以此为由不缴物业费?
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田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公司为被告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号房,建筑面积128.68平方米,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田某每两个月交纳一次管理费,如田某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田某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
物业公司多次向田某催缴,田某就以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由,称物业公司所要求的管理费的单价标准按2.2元/月/平方米计算是没有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该物业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是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即使田某需要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也应当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其次由于该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管理到位,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涉案小区存在卫生环境差、高空抛物等问题,田某居住在某房屋,阳台部分是比四楼以上的阳台凸出,四楼以上的住户经常高空抛物至被告平台及阳台部分,不但影响被告的居住环境,危及被告的人身安全。刚开始投诉时物业公司有过受理,但后来就不在理睬该情况。
另外,涉案小区存在违章建筑,有些业主私自搭建雨棚。以此田某就称不交纳管理费是有正当理由的。遂物业公司就将该业主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据查明,被告田某小区提高物业费是通过小区业主过半同意的而实施的,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区总面积为97067.1238平方米,总户数为909户,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共476户,面积为52305.51平方米,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及面积均超过半数。
物业公司确认涉案小区存在高空抛物,但物业公司有进行相关的宣传,告知业主们不要高空抛物,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到高空抛物的业主家进行沟通、教育。
当发现涉案小区有业主违章搭建雨棚,原告有进行劝阻、有发整改通知单,当有业主还不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有到城管举报,但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强拆。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小区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缴的物业管理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当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及面积均超过半数时,物业公司提高小区物业管理费是合法合规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违反搭建违章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这是物业公司的义务,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即时报告有关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即时处理。当本小区有高空抛物现象时,小区物业应当及时进行宣传高空抛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教育,消除隐患,提高小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