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小区车位不够,停人行道被罚一千 她向物业索赔……
小区车位不够,停人行道被罚一千
她向物业索赔……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女子车辆停人行道被交警部门罚款一千,继而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并要求保障其“停车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
据了解,漆某租住在深圳某小区。该小区的地面停车场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地面停车场的位置与道路人行道相连。停车位均有车位划线。
2020年11月28日,漆某驾驶的车辆因停放在人行道上,被交警处罚1000元。漆某继而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给予住户该有的停车权。
物业公司称,小区现有1600多户业主和租户,但实际可使用的停车位合计才410个。据统计目前该小区私家车的总数为750部左右,仍有340个左右的停车位缺口。漆某所居住的小区内是按照排队轮候先到先得的方式使用停车位的。
法院审理:
据法院查明,漆某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如进入小区地面停车场临时停放,需按规定文明、有序停放,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占用人行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社会的法治、文明需要每个公民共同维护。漆某作为驾驶人,应文明规范停车,其明知停车不应占用人行道却未按照停车场划定的车位规范停车,挤占人行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漆某因此而被予以罚款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停车场的管理人,已经就停车位划线,且告知漆某有序停车,并要求漆某签署了《承诺书》。某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漆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
涉案小区的停车位不足,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住户的停车需求,故物业公司在管理中按照停车位“先到先得”的原则,并无不当。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漆某应该另循途径解决停车问题,而非选择违章停车。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方,没有当然义务保障漆某能够在小区有车位停车。故漆某主张物业公司随时保障其在小区停车场内的停车,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