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9]成都某业主群上演“吐槽大会”:业主在QQ群辱骂物管,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成都某业主群上演“吐槽大会”:业主在QQ群辱骂物管,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如今在互联网领域,即使是在业主QQ群的隔空对骂,也会变成名誉权纠纷,稍不注意,还容易惹上官司。
2月18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一起业主与物管方面的人身权、名誉权纠纷案,案件当事人为成都天府新区某小区的业主曾某和物管史某。其中,曾某在业主QQ群中,用“妓院老鸨”“烂货”“双目失明”“拿黑心钱害业主”等字眼辱骂史某,最终,法院判决曾某在业主群里公开向史某道歉,这其中的缘由,还要从两人针对物业管理、租金收取等方面的争议说起。
业主群的“吐槽大会”:
辱骂信任物管拿黑心钱 男子被起诉
史某与曾某均为成都市天府新区某物业的工作人员,且两人曾经都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负责对物业的商铺招租及租金收取、公共区域使用及物业等进行管理。
因双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矛盾,曾某退出业主代表大会。
后来,史某与其他业主又成立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与包括曾某在内的部分业主发生争议,现该物业选举产生了新业主代表大会,曾某为新业主的代表。
然后,该物业在物业管理问题方面,长期都没有解决业主之间的争议。曾某就提交了由50位业主签署的联名信一份,以证明因为物业管理的问题,曾某与史某之间及各个业主之间长期存在纠纷。
互联网“对骂”变成法庭纠纷
法院判决须公开道歉
史某说,在2021年5月至6月,曾某多次在业主QQ群发布污蔑、诽谤、谩骂她的言辞,导致这些具有诬蔑、侮辱、诽谤性的恶毒言辞,在数个QQ 群、微信群被大量转发。曾某连续谩骂、污蔑史某长达二年之久,对她的人身权、名誉权进行了极其恶毒的侮辱和诽谤,造成她精神、身心模糊至今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但曾某却认为,自己之所以会骂她,是因为史某及其朋友辱骂在先,属事出有因。
而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业主,因史某长期在物业管理、商铺出租等多项事宜上损害业主利益,曾某为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数次进行公开反对,导致史某对她恨之入骨,双方矛盾积怨已久;曾某的行为没有给史某造成任何损失。
曾某还举例称,史某在2020年多次在公众场合对她进行辱骂,纠纷起因也是史某的多位合作伙伴,集体对曾某进行辱骂后忍无可忍进行了回击;该案涉及的多个QQ群、微信群里面的人员均是业主,人数完全重合,行为影响范围有限,“曾某的行为不会造成史某社会评价降低。”
争议焦点:
网络辱骂也需要提交书面证据证明
曾某还认为,史某作为业代会的总组长,因不满曾某为维护广大业主权利对其损害业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数次公开反对,并多次在开业主大会时公开辱骂本人“曾疯子”等侮辱性语言,更是通过其他人的手机在QQ群里发语音辱骂她“人都不是,猪狗不如”。并且在与其她人产生矛盾时经常拿本人作比较,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还曾指示她人对曾某和丈夫在qq群长期匿名辱骂。”
这个理由,史某不认可。她说,自己既未在公共场所辱骂、污蔑过曾某,也没有进行明显的侵害,“既然没有侵权,就不存在赔礼道歉,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曾某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所有证人也均为小区业主。曾某主张史某辱骂其“曾疯子”“人都不是,猪狗不如”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其提交的音频资料系翻录和拼接而成,庭审时难以辨认音频的具体内容和言语指向的对象。
于是,法院判决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群向史某发布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道歉内容至少保留3天);驳回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网上聊天也需注意言论尺度
成都互联网法庭副庭长吴婷认为,网络聊天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侵权人在业主聊天群发表的言论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被侵权人品行怀疑和猜测,足以令公众对被侵权人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社会评价。
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被辱骂在先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侵权人主张其被辱骂在先,但辱骂的主体并非被侵权人本人,并不能将被侵权人身边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侵权人本人。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有其他矛盾或积怨在先,侵权人在聊天群发布侮辱被侵权人的用语、用词较重,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和合理的方式,故被侵权人提出的该意见,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成立,不能作为免除其自身侵权责任的理由。
个人意见性陈述不构成侵权。侵权人作为主观态度的表达,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会因个体的学识水平、情感好恶、道德水平等因素呈现不同的表现状态,无法检验真伪。侵权人的部分的犀利言辞使侵权人不悦,但不具有一定的侮辱性,不应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该案是业主为物业出租管理产生的矛盾导致,业主为维权本来是利益共同体,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而该案业主群中多次出现了包括该案当事人在内的不同业主之间的不当言辞,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客观上破坏了邻里之间的友善,不利于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