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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管道堵塞致房屋被浸泡,房主将物业以及楼上14户业主告上法庭

 

管道堵塞致房屋被浸泡,房主将物业以及楼上14户业主告上法庭

 

家中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下水管道却三翻四次返水泡坏家中地板和墙壁。为追偿损失,房主将物业及楼上业主全部告上法庭。法庭会如何审理呢?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朱某系某小区12幢1单元2层(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业主,共同共有案涉房屋。被告某物业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下一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维修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管理等。其余被告系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楼上3-18楼的14户业主(另有两户至今未装修入住,原告未起诉该两户业主),与原告共用主排水管道。

2018年1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二原告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原告对其房屋内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延长地漏,将水管平铺于地板下,有3.2米长和两处弯管)。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由于主管道堵塞,导致原告家中生活阳台排水管及厨房管道多次返水,原告家中木地板、墙面多次被水浸泡。因原告长期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家中三次管道返水均是水从门缝流出,被邻居发现后通知原告。

其中,2020年6月11日晚十点半左右,原告接到家中返水的电话后,赶回案涉房屋,第一时间联系业委会主任并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保安到达现场后,告知原告由于太晚,没有工人,需等待第二天处理。第二天,原告联系物业公司时被告知无法疏通,让原告自行联系人员疏通,疏通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原告自行联系人员在1楼化粪池位置对管道进行了疏通,厨房排水主水管道里疏通出来有塑料袋,原告自行支付了疏通费用。

事后,原告就管道堵塞返水,家中木地板、墙面被浸泡造成的损失,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因下水管道堵塞返水致墙面、墙纸、木地板被浸泡损坏修复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10日,因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导致室内财产损害的市场价值为616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审理结果

2021年11月11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楼上12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户各赔偿原告陈某、朱某241.7元;

二、被告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朱某1933.6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评析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告与楼上3-18楼的14户业主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本案中,原告财产损害系由于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但由于使用人数众多,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来源无法确定,故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告吕某(4楼业主)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被告侯某、谢某(15楼业主)的房屋系2020年8月底入住,与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将生活阳台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管,势必对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原告长期未居住在案涉房屋,管道堵塞时不能及时发现、疏通,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财产损失50%的责任。原告房屋内三次返水系下水管道堵塞所致,物业公司在疏通时,发现有垃圾、塑料袋,根据生活常识以及该管道多次堵塞的事实,可以认定下水管道堵塞为生活垃圾所致,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吴某等楼上12户业主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30%的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发生堵塞的生活阳台及厨房共用下水管道属于整栋楼的公共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公司负有维护、维修和管理的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案涉房屋下水管道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护和管理义务,也未在2020年6月11日原告的房屋因管道堵塞后及时进行疏通。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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