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5]党的扩大会议制度如何建立
“扩大会议”就是除原有成员外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在党的历史上,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等都曾召开过扩大会议。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召开“扩大会议”的频次有所不同,既有历史环境的因素,也体现了党的政治生活逐步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党的一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于1921年9月在上海召开,会议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主持,会议着重讨论了党团组织发展以及工人运动和宣传工作等问题。这次会议可以理解为党的历史上中央召开的第一次扩大会议。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此后一个时期的扩大会议主要以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为主。1924年5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会议强调发展产业工人入党的重要性,通过了《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此后,1925年10月和1926年7月还先后召开了两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称为“中央委员会”,党章还规定“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一定程度上使“扩大会议”实现了“制度化”。在其后党的历史中,受各种因素的限制,扩大的中央委员会议较少,更为常见的是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
这一时期,著名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有遵义会议、瓦窑堡会议、洛川会议等。1935年1月中央政治局在遵义召开扩大会议,这次会议除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出席以外,还吸收了红军总部和各军团负责人参加,这次会议“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确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在这期间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扩大的中央会议主要有六届六中全会等。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正确地分析了抗日战争的形势,规定了党在抗战新阶段的任务,为实现党对抗日战争的领导进行了全面的战略规划。正如毛泽东后来在党的七大上说:“六中全会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会议对扩大会议作了规定:“扩大会议,讨论各种更带一般性质的问题和事项,除开各该级党的正式委员参加外,候补委员及其他有关系的工作人员亦可吸收其列席,并有发言权。”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党面临着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急剧的社会变革,繁重的工作,使党在这一时期更为频繁地召开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中央政治局及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以处理国内国际千头万绪的工作。
党分别在1950年10月、1951年2月和1951年10月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这三次会议讨论有关抗美援朝、“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以及财政等问题,涉及国防军事、财政安排、经济建设、土地改革等各方面。从1952年底开始,党领导开展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1953年的5月、6月、10月和12月举行了多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这期间还召开过高频次的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会议安排十分密集。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年里,还有广为人知的于1962年1月召开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和省、地、县委四级主要负责人以及厂矿和军队的负责干部,共7118人,史称“七千人大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长期的摸索中终于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反映到党中央会议形式上则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1980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主要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有关问题,邓小平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1980年和1981年召开的几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主要是讨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邓小平作了《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的讲话。1983年4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主要讨论了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修改方案。1987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指出,全党要继续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各项内外政策。1998年8月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作出关于长江抗洪抢险工作的决定。
198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党支部工作手册》对“扩大会议”作出说明:“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召开全体委员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会议的规模适当扩大。但党委扩大会议只能对党委即将决定或已经决定、需要贯彻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不能代替党委会作出决定,更不能改变党委会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十年间,党中央共召开了多次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有效统一了军队思想,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保证。
新时代对地方党组织召开扩大会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作出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扩大会议”作为体现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效形式仍然受到各级党组织的重视而被保留下来,并且更加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