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石房[2003]181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目前我市新建住宅大量交付使用,住宅新装修和二次装修进入高峰阶段,为切实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落实。
1、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悬挂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人员须挂牌施工。对具有其他相关资质的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对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应禁止其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
2、凡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从业人员,要求具有《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从业人员上岗证》,截止2004年4月30日,对仍未申领《石家庄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应禁止其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
3、对于简易装修,物业管理单位应要求装修人按《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到物业管理公司或原产权单位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装修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并根据协议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结构改动的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公司或原产权单位应要求住宅使用人到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并在施工现场悬挂。
4、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工作,在住户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和原产权单位应加强巡查,对违反协议和关规定的装修户,应及时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通知辖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在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装修人和企业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