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
业主是否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是否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1、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日,A物业服务公司与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杨某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今未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2017年5月30日,A物业服务公司隧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支付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
杨某某辩称,A物业服务公司请求支付2015年5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愿意缴纳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物业服务费。
庭审中,A物业服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催费通知单及照片。
2、法院判决
杨某某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A物业服务公司与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那么作为业主的杨某某在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本案中,A物业服务公司当庭提交了催费通知单及照片,并且在不同时段将催费通知单张贴于小区公示栏以及杨某某的家门上,这说明A物业服务公司在不同时段主张过权利,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因此,对杨某某提出的关于A物业服务公司起诉的部分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4、律师建议
1.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2.接到物业催缴物业费的函件后,建议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当然,如果业主有充分理由合法依据认为物业做的工作不到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