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9]
躲避犬只摔倒受伤,法院判了
躲避犬只摔倒受伤,法院判了
在宠物饲养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到对宠物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否则可能承担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一日,黄某和妻子在公园遛狗散步,与牵着两只杜宾犬(大型烈性犬)的李某相遇。黄某二人惧怕李某的犬只,遂站定不动。李某牵住犬只后,告知黄某二人可先行离开。正当两人牵着柴犬准备离开时,两只杜宾犬突然朝二人方向扑去,并开始追逐柴犬。柴犬围绕黄某妻子转圈,黄某拉着柴犬慌乱躲避,不慎摔倒受伤。
当日,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出院后,黄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李某认为,两只杜宾犬有携带束犬链,且在其控制下,未对黄某进行攻击。事发时,黄某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受伤与李某的杜宾犬无因果关系。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涉案犬只虽未与原告有身体接触,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大型犬只进入自身安全界限内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原告看到两只杜宾犬突然扑向自己,因恐惧避让从而摔倒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摔倒可能是穿拖鞋所致,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主动引逗、殴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2.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龙岗法院横岗人民法庭
一级法官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不文明养宠行为导致损害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鹏法君在此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重视自身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尤其饲养的是大型、烈性动物,更应了解饲养动物的习性,做好约束和管理,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