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8]
不满意小区的绿化养护,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满意小区的绿化养护,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除了特别关注房屋本身的情况,还会特别去了解小区之后的绿化情况究竟是怎样的。那么当业主入住小区之后,如果不满意小区的绿化养护,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01、案例引入
2011年7月12日,某小区业主张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张三所居住的小区的共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小区公共秩序、停车等项目进行维护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2.40元/平方米/月。
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即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张三却不满意小区的绿化,认为小区内杂草丛生,绿化破败不堪,更有业主占用绿地种菜,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今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639.14元。
02、业主不满意小区绿化,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对此,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均应理性对待。业主拒交物业费应当基于正当理由,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针对被告张三在诉讼中提出占用绿地种菜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无任何行政执法权,物业公司对小区存在的占用绿地种菜行为履行了监督整改、制止义务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即可认为其履行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
至于小区内存在的绿化问题,属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瑕疵,不应认定为重大瑕疵。因此,本院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03、案例总结
物业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服务,涉及绿化、安保、卫生及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多个方面,而支付物业费是业主主要合同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瑕疵,但业主享受着物业服务却一直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明显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广大业户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张三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享受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对其受益的服务支付对价。
一方面,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如果以服务瑕疵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会导致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因资金不足进一步恶化,只能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损坏的还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另一方面,张三抗辩物业服务瑕疵,但并未积极行使业主权利,反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的行为,应属怠于履行权利,不利于构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关系,不交纳物业费,必然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04、律师建议
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作为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绿化问题应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将日常所作的绿化养护措施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在绿地、草坪附近树立提示标语,呼吁业主一起维护绿化成果。对于违规种菜的行为进行规劝,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作为业主,在维权过程中也应理性合法维权,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绿化问题和建议,而不能一味地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解决问题。拒交物业费将会严重影响物业公司正常运营,对于正常缴费的业主亦不公平,最终受损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只有双方一起努力,才能营造更加有序、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