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4]
物业公司有权给小区投保财产险吗?
物业公司有权给小区投保财产险吗?
物业公司为管理的小区买了财产险。台风来袭,小区内的绿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需要修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为小区投保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成功索赔呢?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中某保险公司向为小区投保的戴某物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戴某物业是珠海天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戴某物业为小区在中某保险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项目包括天某小区建筑物、园林绿化和设施设备等。
台风来袭,天某小区的树倒了不少,小区设施设备也遭到不同程度损害。戴某物业对此进行修缮后,向中某保险索赔。中某保险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戴某物业对天某小区建筑物、园林绿化和设施设备等不具有保险利益,此前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戴某物业将中某保险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香洲法院依法判决,中某保险向戴某物业支付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中某保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某保险上诉称,保险合同无效,不应理赔。理由是戴某物业没有获得天某小区开发商和业主对此次投保行为的授权,其仅仅是管理人,对小区没有物权或债权。而且,根据戴某物业和天某小区之间管理合同约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系免责条款,戴某物业不必承担损失责任,故对涉案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
戴某物业辩称,作为管理人,物业公司自然有权代表小区业主对涉案标的进行投保。而且,在损失发生后,物业公司也先行对小区受损的园区绿化、设施设备等进行修缮,产生了实际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戴某物业是否对涉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物业对天某小区在台风中遭受的损害具有修缮等物业管理义务,与涉案保险标的有着必然的利益联系,其亦已实际支付修缮等费用。因此,戴某物业对涉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在投保时,中某保险明知戴某物业仅仅是小区管理人而非产权人,仍与戴某物业签订保险合同,应视为中某保险认可戴某物业对涉案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戴某物业作为受开发商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人,其投保行为在开发商及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合理行使职责。
珠海中院依法维持原判,判决中某保险向戴某物业支付保险赔偿款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詹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应当既包括基于物权或债权的利益,也包括基于保管、管理等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利益联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建筑物、园林绿化和设施设备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
珠海市是个台风频繁的城市,对于台风给住宅小区造成的灾害,物业公司往往承担了更多的小区灾后修缮的管理义务,允许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小区建筑物、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设备等投保,可以减轻小区灾后修缮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