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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小区树木砸坏车辆,产权单位被判赔偿


小区树木砸坏车辆,产权单位被判赔偿

/秦天

 

王先生在某单位家属院楼下停车。夜间大风吹倒路旁树干,树干砸中车辆,王先生支出修车费1万余元。其主张某单位是树木的所有权人,对树木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故起诉要求某单位赔偿修车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单位赔偿王先生11716元。

基本案情

王先生诉称,其将车辆停放于某单位管理的家属院内,后大风将树干吹倒折断,砸中并刮伤车辆,为修理车辆支出修车费11716元。被吹倒折断的树木位于某单位院内,某单位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故起诉要求赔偿修车费。

某单位辩称,树木系遭大风吹断,是超出其能够预料和控制的自然灾害乃至不可抗力事件。其已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树木修剪养护工作,该公司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维护,因而已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王先生的停车位置系该居民楼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属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因而即使车辆因大风导致的树木折断而遭受了损害,也完全是因为王先生自身过错造成的,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某单位是该小区的产权人,也是小区内树木的管理人。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在北京市发布大风预警的情况下,该单位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应对王先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单位虽将树木维护委托给物业公司,但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树木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王先生的停车位置并不是减轻该单位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且事故发生的家属院内未施划停车位,王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无禁停标志,不能证明王先生违规停放车辆。法院最终判决某单位赔偿王先生修车费11716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林木的所有者或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单位作为家属院小区的产权人,其对小区内的树木也负有管理义务,需要在平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固定、养护,在风险区域树立警示牌,排除安全隐患。尤其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等气象灾害预警时更需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林木折断、倾倒对他人人身、财物造成损害。本案中,某单位作为林木的管理人,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预警时未采取有关措施保障他人安全,也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于王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二、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免除单位的义务

在本案中,某单位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的服务事项包括对于小区内部的秩序维护、保洁、会议客户服务、园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某单位以此抗辩称物业公司会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维护,因而自己已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该单位和物业公司双方,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在小区内林木折断、倾倒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某单位作为管理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林木折断、倾倒常常被视为一种自然现象而被忽视,但往往会造成意料之外的损害。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应当对林木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充分尽到日常管理、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关注天气变化,对于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语,不能仅靠合同就将自己的义务转包给他人。行人也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在活动时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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