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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精解重磅新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精解重磅新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从立法目的到具体管理、从建设安装规范到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的管理体系。各部分相互衔接,共同确保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形成一个全流程、全环节、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具体要点梳理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定义

本部分通过明确“要做什么”(保障安全、保护隐私)和“管理对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为后续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立法目的

规范管理:明确通过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保障公共安全:确保通过视频系统实现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控。

保护隐私与信息权益: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基本定义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界定:明确系统由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构成,主要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

适用范围:界定了条例针对的是公共场所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其构成的信息系统。

二、总体原则与指导思想

本部分为全局工作提供方向,规定了政治、法律和技术的基本遵循,为各环节的具体措施指明了方向。

政治领导与法律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强调建设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各项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规划与标准要求

统筹规划: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标准引领: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确保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可控:确保视频系统在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本部分通过明确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分工,构成了一个层级分明、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国家层面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总体指导与监督管理。

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地方层面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

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协助管理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

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协调

明确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管理模式,确保自上而下责任落实。

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公共场所的视频系统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并纳入政府预算。

四、建设与安装规范

本部分通过明确哪些场所必须安装、哪些区域禁止安装、以及敏感区域的特殊处理,条例在满足公共安全需要的同时,做到合理界定权限,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

必须安装的公共场所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边界、桥梁、隧道、广场、治安重点区域等,均应按照规划建设视频系统。

对于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及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聚集场所,也有明确的安装要求。

非强制安装场所与安装权限

除了上述必须安装的场所外,其它公共场所只有对安全负有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必须符合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性。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以避免乱设、滥用设备。

禁止安装的敏感区域

明令禁止在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内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容易侵犯个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对这些区域的经营管理者有日常检查与管理的要求,发现违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涉密区域特殊要求

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设备前,必须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五、系统建设、技术标准与备案管理

本部分通过建设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及备案管理,全流程把控视频系统建设质量及后续使用的合规性,确保系统建设有据可查、责任明确。

建设过程管理

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各阶段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档案资料保存:要求管理单位依法保存设计、施工、检验及验收等相关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产品与服务标准

所采用的产品、服务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如发现安全漏洞或缺陷,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及主管部门。

备案制度

系统投入使用后:新建系统需在30日内备案,条例施行前已启用的系统需在90日内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位置、设备数量与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

变更备案:备案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本部分通过技术和制度双重保障,实现从数据采集到存储再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与隐私保护,确保系统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不侵害个人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采取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多重技术措施,确保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委托运营安全

如果系统委托他人运营,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各方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视频信息使用及数据保存

使用规定:管理单位在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时,必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防止滥用和泄露。

保存期限:视频图像信息应保存不少于30日,达到保存期限且实现处理目的后应予删除;如有其他法律规定,则按其要求执行。

对外公开:公开传播时,涉及人脸、车牌、敏感个人信息等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避免损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

七、视频信息使用管理与公开传播限制

本部分通过明确视频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公开传播的限制,条例既保障了视频信息在公共安全中的合法应用,又防止了信息滥用及侵犯个人隐私。

合法用途限制

视频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

国家机关在查阅或调取视频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遵守保密规定。

个人查阅权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经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其他负有监护、看护责任者可以查阅相关视频信息。

查阅后,对涉及公共安全、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得非法对外传播。

公开传播要求

当视频信息依法用于公开传播时,必须对涉及的敏感信息(如人脸、车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等)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监督检查与违法责任追究

本部分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环节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对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和及时纠正,保障整体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监督检查机制

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内部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违法行为规定

非法安装、改动、拆除设备;

非法获取、删除、篡改、公开传播视频数据;

违反规定进行系统管理或不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没收设备、罚款(具体金额区间根据情节而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在监督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将依法进行追责和处分。

九、其他补充规定与生效时间

非公共场所的规定

对于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也必须遵守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收集的视频信息同样不得非法传播。

生效时间与过渡安排

条例明确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条例施行前已启用的系统,规定了90日内完成备案的过渡要求,确保新旧规定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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