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自行车被他人挪走,损坏谁来赔?
自行车被他人挪走,损坏谁来赔?
自行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被物业人员擅自挪动导致车辆损害,物业应进行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孙某将自己刚购买不久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商业广场的一处角落。该商业广场的A物业公司认为自行车应当停放在集中区域,于是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将自行车挪到了集中停放区域。
孙某找到自行车后,发现车辆的座椅和车架有明显损坏,认为是A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搬运自行车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A物业公司认为,挪动车辆是因为孙某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且没有对车辆造成损害。
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物业公司赔偿自行车损失,以及孙某请假两天维权的薪资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自行车被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中,A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方,在对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进行挪动移走的过程中,理应尽到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妥善管理义务,但A物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在挪车前、挪车过程中以及集中停放时该车的状况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的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庭审中,A物业公司辩称,挪动车辆的监控视频已按照系统设定超过一个月时限被覆盖,故无法提交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A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对其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A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依法认定A物业公司在挪车过程中造成了孙某的自行车受损的侵权事实,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双方的过错比例如何划分?本案中,孙某作为案涉自行车的物权权利人,未将案涉自行车停放在允许停车的集中区域内,导致A物业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挪车处理,故孙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A物业公司在挪车及停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造成自行车损害,其亦负有过错责任,综合考量案涉纠纷发生缘由、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侵权损害结果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孙某对案涉自行车的财产损害承担30%的责任,A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三、孙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薪资损失方面,孙某主张,其花费两天时间来维权,应参照每月工资收入来计收薪资损失。但孙某所在公司系正常发放工资,孙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产生了薪资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车辆损失费用方面,孙某主张应按全损即车辆价值来确定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案涉自行车发生了全损,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涉自行车已实际产生了维修费,故法院对孙某主张应按全损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案涉自行车已发生了多处损坏,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自行车购入价格、孙某用车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A物业公司赔偿孙某因案涉自行车受损导致产生的合理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当今生活中,自行车虽是一种休闲代步的交通工具,但车主应当在交管部门或者物业公司划定的区域内安全停放车辆,做到文明停车、规范停车。作为大型商业广场的物业公司,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予以挪放至集中停放区域,但挪车过程中务必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确保不侵犯车主的物权,方能有效防止民事侵权纠纷的发生。
鹏法君提醒,小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具体数额应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和公平原则予以考量认定,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认定权利人已经就该财产损害实际发生了费用支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财产损害程度、受损财产市场价格、权利人占用财产时长、当事人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害而将产生的合理损失及赔偿数额,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定分止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