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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物业公司遗失代收邮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物业公司遗失代收邮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赵中华

 

一、案情介绍

甲知识产权公司是一家从事商标代理、著作权代理的公司法人,其业务流程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业务,商标局下发的相关官方文件均以该公司注册地址作为邮寄的收件地址,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下发。

2020年6月,甲知识产权公司发觉商标局本该下发的一批共计82件商标注册证明原件迟迟未下发,遂与商标局联系询问发文事宜,得到已发文且妥投的答复和邮件号为XCXXXXXXXXXXX的挂号信号码,并通过寄件人商标局方查询到了具体邮寄情况,发现某邮政支局在投递过程中未能准确送达收件地址,导致挂号信被错误投递至案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案涉物业公司在代为签收该挂号信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且在签收后未将长期无人领取的挂号信退回或妥善保管,最终导致挂号信丢失。后因该邮件丢失问题与案涉物业公司、某邮政支局发生本案争议。

二、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某邮政支局与案涉物业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案涉物业公司、某邮政支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甲知产公司经济损失四万一千元。    

二审法院根据某邮政支局的上诉,从责任承担方式和具体责任比例两方面分析,认为某邮政支局与案涉物业公司对于挂号信的丢失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亦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或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二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定某邮政支局与案涉物业公司应按照各自的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挂号信丢失的过程、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甲知产公司存在责任自负的情形,酌定改判某邮政支局承担50%的责任,案涉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某知产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五、案例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明确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分标准,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合理的责任划分。某邮政支局在投递过程中未能准确送达收件地址,导致挂号信被错误投递案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某物业公司在签收该挂号信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且在签收后未将长期无人领取的挂号信退回或妥善保管,最终导致挂号信丢失,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代收、代为保管的物品履职尽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知产公司作为该挂号信的寄件人及商标代理人,在挂号信实际签收近一年后才开始查询其下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警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邮政局与物业公司作为发挥着服务民生、便利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的企业,时刻与民众的权益挂钩,更是应该时刻注重,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六、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03民终9241号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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