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8]老物业诉业委会追讨9年前“欠账”
老物业诉业委会追讨9年前“欠账”
文/陈颖婷
因为小区维修基金未开通,物业公司出人又出钱,垫付了大笔资金。当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后,不得不为了这笔“陈年旧帐”而将业委会告上法院。那么,该物业公司能否要回这笔9年前的欠帐?业委会对此又有怎样的解释呢?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维修基金缺位,物业垫资服务
争论的起点就是位于长宁区安顺路上的一个住宅小区。小区建造于20世纪90年代,房屋陈旧,设备老化。曾经服务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表示,该小区因人工成本不断上涨,连年亏损,难以为继,从2007年8月1日起退出该小区。
然而在为该小区服务的3年中,由于小区维修基金未能开通,物业公司表示,公司为全体业主生活安定,提供垫资服务,合计金额人民币85118.19元,公司要求归还,但至今未果。为此,物业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业委会归还维修基金垫付款85118.19元及支付拖欠款同期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
而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物业公司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其间业委会、物业更换了好几届,对以前的事情不清楚。
居委会房管办,作证确有垫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物业公司请来了原居委会主任。该证人证明,其在任时,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尽心尽力,这些费用是因为当时小区维修基金没有开通,本届业委会之前还有两届,确实不清楚这些费用发生的情况。当时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经房办及居委会证明认可的。小区维修基金2009年开通,当时开过协调会,要把费用还给原告,但因小区较老,很多地方需要维修基金,一下子使用太多容易让居民有意见,所以暂时没有划给原告。
街道房办原主任表示,该小区是物业管理自治模式,后因为缺少维修、监督,经房管局协调,原告愿意进入小区管理。因小区内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追索困难,所以小区维修基金一直无法建立。当时因小区水泵老化,在换水泵过程中,街道贴补部分,业主承担部分,物业再贴一点的方式完成更换。业委会主任也认可过,等以后维修基金可以使用了,再分摊结算。在2010年前,因水泵调换,曾经参加过协调会,是居委会具体操作的。在上一届业委会期间,也参加过协调。
法院作出判决,业委会还欠帐
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欠付维修费用的事实及欠付的金额。按照原、被告在2008年盖章确认的费用分摊清单显示,物业公司因小区维修支出向业委会要求确认,业委会未提出异议。两位证人也就此予以确认。故业委会存在欠付原告维修费用的事实。
关于金额,业委会备注的部分中,已明确绿化费用已支付了3000元,该笔费用应予扣除。关于居委会承担的19000元,业委会确认该笔金额由居委会承担,小区承担剩余的部分。至于物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两位证人均陈述,为原告垫付金额的问题,曾经召开过协调会,最近一次在去年。
最终,法院判决业委会支付物业公司垫付的物业费,并支付利息。
摘自《深圳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