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6]《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对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
“此次立法将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说,本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同时,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瓶颈问题实现突破。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次立法还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列举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九项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安全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