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5]南京:新老物业移交期限不得超15天
南京:新老物业移交期限不得超15天
11月20日,为解决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的矛盾,南京市房产局公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老物业预收的物业费和停车费均应退还。
伴随着业主自治活动的内在因素和资本市场介入物业管理行业等外部因素,南京市新老物业移交矛盾频发。《细则》提出,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记者了解到,当小区新老物业交替时,有些已经预交了物业费的业主,因新旧物业公司没有做好交接工作,存在被新进驻的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物业费的情况。对此《细则》明确,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在此次一并出台的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中也规定,物业公司应退还预收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