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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物业公司公开业主不良行为,法院这样判


物业公司公开业主不良行为,法院这样判

 

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各处张贴“大字报”,批评某个业主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和社会公约,这是否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是否侵犯了该业主的名誉权呢?秦淮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

案情:

张先生是城南一高档住宅的业主。去年9月,他下班回家突然发现,小区各个地方都粘贴了由物业公司印制的传单。传单上张先生榜上有名,物业声称张先生“占用储藏室、欠交物管费、占用车位”。这令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传单中所列罪状都是无中生有,物业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在报复,原因是张先生曾经公开批评物业收费不合理。张先生认为,物管处的所作所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物管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张先生占用的储藏室,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其私自占有行为有碍公德,物管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是有事实依据的。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是物业公司依据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做出的正当管理行为。

法院审理: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中物管部门告示张贴的范围看,并未超出小区区域;虽然告示中对张先生占用储藏室、欠交物管费、占用车位等予以点名批评,但其中有些是事实,从告示中看不出有贬低张先生人格、损害名誉的故意。法院认为公开点名批评的方式虽然不妥,但也不能构成名誉侵害,因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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