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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物业拒绝公布公共收益 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查询


物业拒绝公布公共收益

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查询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拒绝公布小区广告费收支情况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应该予以公开。物业公司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

原告龚先生是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二期的业主,2008年开始入住。他称:“小区的电梯中全是广告,装修的、卖房的、卖车的、卖保健品的,还有不孕不育的。设置广告,是不是应提前征求业主的意见?这些钱又用在哪里?”龚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议,公开小区广告费的收支情况,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龚先生遂将该物业管理公司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如实公布小区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以及使用情况。

法院审理: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因物业管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限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龚先生公布自2009年至今该小区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龚先生系小区二期业主,而小区二期和三期的开发商分别是不同的公司,根本属于两个项目,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向龚先生公布小区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请求改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是一个统一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建筑区划,虽然二期、三期前期物业受聘于不同的公司,但只是聘请单位不同而已,不能因此得出二期和三期是不同的建筑区划。而且事实上该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均由该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龚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的管理享有知情权。该物业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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