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0]业主要警惕“无所不能”的承诺
业主要警惕“无所不能”的承诺
文/毛志远
上市的刺激及资源整合的无限遐想,使得今天的物业管理已然成为了人见人爱的“香饽饽”。特别是接管物业项目高额提成的诱惑,更进一步增加了各物业项目拓展人员“圈地”的动力。为保证项目顺利签约,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使出浑身解数,在实力上标榜“无与争锋”、在承诺上豪言“无所不能”。其目的是通过低价及 “无所不能”的承诺,获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认可,并顺利中标。古人云“信不由衷,质无益也”,今人曰“没有利润,哪有服务”,都蕴藏着相当深刻的智慧。笔者以为,广大业主,特别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要琢磨其中的道理,切莫轻言“低价”、切莫轻信某些物业管理公司“无所不能”的承诺。
信不由衷,质无益也
朋友讲了一件事,两年前他们小区换物管,吸引了十几家物业管理公司竞标,某物业管理公司(现在小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顺利中标,不仅投标报价低,而且还特别许下“八点”承诺。为进一步增加中标筹码,该物业管理公司还承诺支付20万元保证金。当时的业主委员会单纯地看中了这家公司的“承诺”及“诚意”,在小区业主的一片叫好声中,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了合约。可万万没有想到,该物管公司说的和做的完全是两回事,不仅多项承诺没有兑现,甚至连日常的服务也不尽如人意,更为可气的是,该物管还挪用截留向业主收取的水电费达50万元之多。业主找物管交涉,物管却以业主欠费为由推脱。找业主委员会理论,业主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事。
《左传》中有一个故事:隐公三年,周郑两国国君为维护各自的利益以交换儿子作为“诚信”,但是,由于各自目的使然,最终“撕票”。“信不由衷,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翻译成现代的说法就是:“诚信如果不是出自内心,单凭交换人质是无益的。心地光明,互相了解;宽厚相待,彼此体谅,照这种精神行事,再以礼义相约,纵然没有人质,也可以实现‘诚信’的目的”。
现代社会,因为有了订合约、签字、盖章、按指印及财产抵押之类的约束手段,所以不会出现把人质交换视为诚信的做法。但这并不是说明社会“现代”了,就“诚信”了,就万事大吉了。正如有人民币,也有造假币;有合约,自然也可以不按合约办事一样。
因为不信守承诺,物业管理公司卷款走人,小区垃圾堆积成山,在今天并不是新鲜话题。相信任何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驻项目(合同签订)之初,都满怀豪情壮志,并誓言要做“一流的管家”。之所以后期出现合作的不愉快,服务质量下降、矛盾冲突激化,进而发展到物业服务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其原因大多是物业管理公司“无限承诺”的预期目标与最终实际经营效益的落差太大。作为企业,赢利是其最根本目的,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可能在持续亏损的状况下,违背常理地无限制投入,因此当“骨感的现实”与“丰满的理想”发生严重冲突时,物业管理公司背离所谓的“承诺”,并找各种理由推脱,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做法了。
物业管理公司承诺未兑现,是企业的诚信问题。主要责任当然是“物管公司”,但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没有利润,哪有服务
网上流传一个小故事,一人去买肉夹馍,对老板说:“给我来一个,不要辣椒,给我多放点肉,放,再放,再放点,再多放点……”,老板抬头看着他:“我给你卷头猪吧?”
故事中老板回复的态度,虽然很粗鲁、不敬,但却道出了广大老板和服务人员的心声。肉夹馍放多少肉,是有底限的,否则老板就得亏本。联想近两年武汉市某些业主委员会以“四资移交”不到位、不彻底为由,拒绝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聘及签约,有的甚至将移交前期全部公共收益和移交后续公共权利,作为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约谈判的条件;而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小区物业管理费十几年未涨价,经营入不敷出,请求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或从公共收益中给予物管公司补贴”的要求却不予支持。少数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对小区公共收益权利的绝对要求,及片面强调所谓的业主委员会利益最大化,是不尊重现实,把个人(或业主委员会)权利临驾于业主大会之上的表现。
物业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公共区域经营(广告位出租、停车费收入等)所获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及划归业主委员会监管本没有错。但具体工作中,很多小区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因小区物业服务费无法涨价,而物管人工成本及各项开支逐年增长,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将公共收益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的做法,从而确保服务质量。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背景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只要不违背合同约定,且帐目清晰、理据充分,无论是新成立的还是已有的业主委员会,都应该理解并引导广大业主理性沟通及维权。当然,业主委员会可以据实对小区物业收支状况进行测算,甚至可以在法规允许及业主大会认可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从而调整物业服务费价格。但无论是何种情况,都必须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能获得基本利润。
每一位业主都要理解,物业服务的前提是利润,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空间可以被挤压,但绝不能消失,否则连同利润一起消失的还有服务。回看文章开头,物业服务企业无节制的“低价”和“无所不能”的承诺,看似迎合了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实际是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其最终结果,只能是质量的下降,矛盾的激化。
当然,在当前业主普遍并不关心公共权利的情况下,笔者强调业主要警惕“无所不能”的承诺,其作用可能不大。但小区业主大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必须担负起责任,理性看待某些物业管理公司“无所不能”的承诺,确实很有必要。业主委员会要清楚认识到“签字划押、质押金”等,仅只是表象的 “诚意”,这点“诚意”只是形式上的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在具体的合同谈判执行和业主维权引导上,业主委员会必须充分考虑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要明白真正意义上的诚信是出自于内心,是要以事实、行动和(既往)真真切切的事例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