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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取信于民


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取信于民

/赵中华

 

  一百次的贴心服务都无法替代一次安全事故给客户带来的伤害。安全问题值得业内每一家企业反思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排查自身的安全隐患。我们肩负的是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任。当意外伤害发生时,我们至少可以保证不让损害因我们的疏忽大意而扩大。本文将用两个真实案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

  案例一

  居民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刘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人。X物业服务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51021日下午,刘某在家中熏艾草不慎造成房间失火。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火。由于消防车通道有障碍物,消防车智能停放在消防通道外侧,且小区内水箱水量不足,水压不够,消防队员只能铺设水带至失火楼下,并将火扑灭。1111日,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火灾造成该房屋内物品部分烧毁,室内及楼道受到不同程度烟熏,并致使居民楼外立面及楼内相邻住户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烧毁、水渍及其他损失。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所致。

  刘某以X物业服务公司将消防车通道焊死,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起火楼下,且小区内水箱水压不足,延误救火时间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刘某房屋内部装修、家具家电、衣物及其他损失,以及其他房屋的装修等损失,共约302754元,电器损失约30280-4168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X物业服务公司就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387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本案中,因小区内水箱储水不足,导致消防队员实施救火时水压不够,延误了救火时间,X物业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火灾系刘某家用火不慎导致,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X物业服务公司只在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10%的责任。刘某要求X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而刘某主张的X物业服务公司堵塞消防通道,延误救援,经消防队核实,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并未对救火造成影响及延误,故对刘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住宅小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又分为两类: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负有的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等义务;

  二是物业服务公司雇佣秩序维护人员,基于雇主责任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却是重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根据侵权法通说观点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权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了X物业服务公司堵塞的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但同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向法院提供的消防车通道堵塞与火灾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对刘某主张的由此导致损失扩大的问题,未予采信。

  案例二

  居民用电不慎引发火灾

  侯某系贵州市凯里市某小区业主,Y物业服务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5114日,侯某所在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侯某及杨某等其他业主直接经济损失316666元。凯里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系侯某住宅客厅内沙发前电烤箱处,起火原因为取暖电烤箱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烤燃电烤箱附近的可燃物后扩大火灾。

  消防大队在扑救中发现,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调查发现,Y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将室内消防栓阀门关闭。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对Y物业服务公司给予了5万元行政处罚。受害人杨某将侯某诉至凯里市人民法院,要求侯某赔偿经济损失196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Y物业服务公司为第三人。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侯某承担70%Y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后上诉期内,本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侯某的责任问题。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消防部门对火灾成因已作出认定,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本案中具有证明力。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属于被告侯某直接管理、占有、使用的范围,起火原因系被告侯某未尽谨慎管理义务,致使发生火灾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人Y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问题。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包括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消防安全职责,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本案中,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与Y物业服务公司并无因果关系,但Y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缺陷,与延误扑救存在一定的逻辑因果关系,故Y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综上所述,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为,被告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Y物业服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本案法院的认定。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Y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不影响承担民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判例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利剑就高悬于头顶之上,此前所做的多种经营收益可能都不够一次火灾损害带来的损失。安全事故之后,公司和项目的负责人都将可能是事故责任的承担者。消防管理疏漏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信任度的急剧下降。取信于民不易,失信于民却在旦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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