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0]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14.7万元
9岁男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物业被判赔14.7万元
楼道里没有照明灯,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显示出微弱的亮光。9岁男孩小宝下楼时,右手触碰到墙上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裸露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右手无名指远端坏死,构成九级伤残。谁该为小宝的伤残买单?
案情:楼道没照明灯,男孩扶墙下楼遭电线电伤
小宝来自安徽,这个月刚刚满10岁,和父母一起借住在叔公位于南宁市五一路一小区。小宝的父亲伍先生说,从他们居住起,该栋楼房的1至4楼的楼道内一直没有照明灯,此前,业主已经多次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广东某物业管理公司南宁分公司反映了该情况,但是一直没有结果。
小宝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小宝的右手电击伤Ⅱ°,右手第四指远节坏死。小宝住院治疗了23天,花去1.6万多元医药费。更让伍先生心痛的是,小宝手上的伤口很大,这也意味着他终身要带着这个伤痕。事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宝的电伤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还是家长监护不力?
小宝在楼道内遭遇意外,伍先生认为,都是因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伍先生说,某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该栋楼1至4楼楼道无照明灯是知情的。在楼道一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物业方未及时进行整改,面对业主的反映也久拖不决,疏于履行物业公司的维护义务。另外,造成小宝触电的安全指示灯牌从墙上脱落下来,通电电线裸露在外,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未及时对此进行维护、设置危险警示标志、排除危险,导致了小宝受伤。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应该为此事故负全责,其总公司应该负连带责任,伍先生遂将这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伍先生还认为,因某物业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小宝触电受伤,右手无名指远节坏死,构成九级伤残。小宝的伤口触目惊心,即使痊愈后仍留下无法消去的伤痕,且小宝尚年幼,要一直面对这一伤痕,无疑给小宝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两家公司应该赔偿小宝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多元。
今年10月11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对小宝和父母的要求,两家物业公司称,事故的发生地,并不是在物业所管辖的地方。而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伍先生夫妻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小宝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楼梯属公众场所,物业未尽责担全责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起诉时,小宝和父母是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但法院认为,健康权纠纷范围过广,应细化案由,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该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厘定,认定小宝的各项损失为14.7万多元。近日一审判定,由广东某物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赔偿小宝14.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