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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水管绊倒散步阿婆 物业被判赔6万多元


水管绊倒散步阿婆 物业被判赔6万多元

/魏玲铃

 

老人饭后散步,被广场上的排水软管绊倒摔伤,小区物业要不要担责呢?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须赔偿李阿姨损失6.6万多元。

案情:

60岁的李阿姨(化名)家住岛内东渡路一带。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她晚饭后到附近一小区广场散步时摔倒,被热心的路人搀扶起来。当天,李阿姨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双手手骨骨折,需要护理、休息3个月。当时广场上摆放着用于消防排水的软管,正是这软管将李阿姨绊倒摔伤。李阿姨认为,物业在广场上摆放消防软管排水,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对自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却没有结果,于是诉诸法庭。物业却提出,事故地点没有监控,李阿姨说自己是被广场上的消防软管绊倒摔伤,事实依据不足。而且,广场属于开阔空间也有安置路灯,李阿姨摔倒自己应负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方,在可供行人行走的场所铺设水管排水,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物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老人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阿姨请求物业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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