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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业主将物管告上法庭被驳回

 

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业主将物管告上法庭被驳回

 

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

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7月中旬,他下楼准备外出,大厦A座的电梯无法乘坐,他便到B座乘坐电梯,因B座的电梯停用,无奈他经消防通道下楼。

王波回忆,“由于当时消防通道楼梯感应灯不亮,加之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导致他下楼时摔倒。”王波摔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期间他住院治疗20天,被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201612月王波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骨折内固定装置术。

王波称,“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王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物业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大厦内包括电梯及消防通道的感应灯等公共设施均正常使用,物业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大厦不是物业公司所建,大厦内消防通道的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仅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还辩称,“王波受伤与物业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波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王波主张消防通道的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的问题,鉴于物业并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且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王波仅通过其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证明物业对其摔伤具有过错;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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