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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业主家中失窃 法院:未能提供物管失责证据 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业主家中失窃

法院:未能提供物管失责证据 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文/陈昕宇

 

  佛山市顺德区一小区的业主阿雯,因为家中失窃,被偷走财物价值5.6万余元。阿雯认为物管在小区安保未尽到责任,而将小区物管起诉到顺德区法院。因为小区失窃而导致的纠纷案例并不是个案。如果和物管签订了服务协议,而后家中被盗,物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相关的责任又如何进行界定?

  案情:业主家中被盗损失5.6万余元

  业主阿雯(化名),家住顺德区伦教的一个小区。2015年4月30日,阿雯与所居住的小区物管公司签订一份《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2.8元/月/平方米计算。

  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所约定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内容包括:小区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公共秩序维护员配备电子巡更设备,重点部位(指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主要楼层等,下同)每2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等。双方签订合同后,物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协议约定,物管安排两班保安人员提供巡更、值班等物业管理服务,每班人员工作时间为12小时,分别为早上8时至晚上8时,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8时;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对小区巡逻16次,并对巡逻点中的异常情况做记录。

  去年5月16日,阿雯发现家中失窃。上午8时22分,她向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报案,报称:于2017年5月16日1时至8时,称自己所居住的6座703号房屋,被人攀爬阳台越入,盗走放在主人房间抽屉里的一枚铂金钻石戒指(价值28500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27000元)以及现金1000元,总损失价值约56500元。

  事后,公安机关受案后做了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录像资料,但暂未破案。而业主也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报称失窃物品的相关资料。

  争议:物管是否尽到相应责任?

  家中被盗,想到自己签订的物管协议,阿雯认为之所以有这些损失,是因为物管失职所致。于是她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物管赔偿,因服务失职致损失56000元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800元。

  “之前我们签订了服务合同,应该提供包括巡查等公共服务,但物管却没有按服务协议约定巡更。”阿雯称,2017年5月16日凌晨4时左右,自己及8、9楼等4户同时遭到偷窃,在她向警方报警后,物管在早上9时许才派人过来。

  之后,阿雯希望物管能够向警方提供有效破案线索,但也没有下文。双方就损失的赔偿也无法协商,因此最终才选择对簿公堂。

  而物管对于自己是否应该负起赔偿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小区物管称,之前签订的物管协议,仅约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业主因为家中财务失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物管称,本案虽然是阿雯家中失窃,但阿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由于物管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物管随后还提供了巡逻值班表证据,自证已经履行物业管理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我们在业主报警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已经尽到充分的义务。”该小区物管表示,不能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物管的管理苛求。并且业主并未提交相关凭证证明其财务受损的具体金额,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驳回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管公司还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顺德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业主阿雯和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但业主所提交的报警回执及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档案资料,仅能证实警方接到业主报称被盗一批物品;而业主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盗一案已被公安机关侦破,或其他能够确认被盗物品种类和数量的证据,故无法确定原告是否有所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物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顺德法院法官称,业主虽主张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严重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阿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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