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4]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明确13条禁止行为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明确13条禁止行为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针对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条例》明确,新建物业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否则,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甚至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为了解决因小区停车库、停车位紧张而导致的矛盾,《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不愿交纳物业费的情况,《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
此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13条禁止行为,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以规范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保障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