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30]《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12月11日正式公布,根据该《办法》,青岛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青岛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青岛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青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
《办法》同样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