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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3]设备阳台究竟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专有?


设备阳台究竟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专有?

 

案情:

原告业主宋某与被告业主苏某,家住滨江区某小区,双方系相邻关系。原告房屋北面外墙有一设备阳台,规划图纸显示原告房屋北面外墙上有通向该设备阳台的预留孔,以便原告安装空调管道。因该设备阳台与被告业主房屋东面的主卧卫生间外墙相连,被告业主在房屋装修时将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安装于该设备阳台。在被告装修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案涉设备阳台安装空调室外机后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其安装,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随后向被告发出了整改通知书,指出空调外机没有放到指定位置, 限期整改等。被告业主未予整改。故原告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设备阳台本身就是供空调室外机等设备搁置、检修使用,其设计及建造亦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划与审批,故空调外机等应放置在各自的设备阳台内,而不应另行放置。本案第三人建设单位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规划图纸清楚表明,案涉设备阳台对应的原告房屋北面外墙上有预留孔,而在被告房屋东面外墙上并无预留孔,案涉设备阳台系归原告户使用。

现被告在其所有的房屋有专门预留的空调设备位置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相邻原告的利益,将空调外机放置于原告房屋的设备阳台处,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应予拆除,将该位置恢复原状。

被告在装修前虽然与原告有过微信联系,原告在微信中也有“好啊, 装的时候商量一下,能装下就行”的答复,但仅凭双方在微信中几句对话, 难以认定原告对被告该行为后果的认识是否明确。结合在被告装修开始后, 原告提出了异议,并向物业公司反映,以及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等事实,原告不同意被告在此安装设备阳台的意思表示清楚。被告本可以及时纠正,然仍然坚持安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由原告使用的设备阳台上的空调室外机。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 271 条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公共管理权,是业主主张专有权的权利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了业主行使专有权的权利边界,专有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287 条赋予了业主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业主提起专有权纠纷诉讼的权利来源。

案例启示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设备阳台或类似的建筑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建设单位的规划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业主行使专有权是有限制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寻求司法救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管理区域内的类似纠纷,要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协助明确争议部分的权属,确属侵权的,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发出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要求侵权业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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