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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夫妻离婚物业删除丈夫业主身份信息 丈夫起诉物业获支持


夫妻离婚物业删除丈夫业主身份信息

 丈夫起诉物业获支持

/匡小颖

 

12月28日,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对夫妻婚后在梧州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车位。4年后,二人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女方可以居住;车位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女方要求物业公司删除男方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的业主身份,导致男方无法正常出入小区和使用车位,于是男方起诉物业公司。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男方发放小区的门禁卡,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确认男方小区业主身份。

案情:离婚后无法正常出入小区

曾联与贺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梧州某小区C幢1单元603房,并于2017年4月6日取得该房屋的预告登记证,两人均为登记的权利人。2017年10月7日,曾联与开发商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开发商提供小区某车位给曾联使用。

2018年8月14日,贺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26日,经法院调解,曾联与贺琳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曾联抚养;贺琳与曾联共有的位于梧州某小区C幢1单元603号房屋归双方所生的子女所有,该房屋应交款项及银行按揭贷款由曾联负责偿还,贺琳可以居住(但仅限于贺琳及双方所生的子女居住),居住该房屋所发生的装修费用、水电费用、物业费用等由贺琳负担;贺琳与曾联共有的车位归贺琳所有,贺琳支付该车位折价款20000元给曾联,该车位余下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应交的费用由贺琳负担,车位在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过户到贺琳名下。

曾联与贺琳购房时,小区物业公司将两人的信息录入物业管理系统,确认曾联与贺琳的业主身份。曾联与贺琳离婚后,贺琳将民事调解书出示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按她的要求,在物业管理系统中删除了曾联的业主身份。

曾联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他将物业公司诉至长洲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妨碍他使用车位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向他发放小区的门禁卡,并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确认他的业主身份。他将前妻贺琳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是该案适格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根据合法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将涉案车位和门禁卡交给贺琳。曾联应该向贺琳主张相关权利。

贺琳表示,她与曾联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她和儿子、女儿一起居住,而且物业费也由她交纳,房屋的所有权与曾联无关,该约定有生效的调解书予以证明。车位、小车也是归她所有,她不同意曾联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曾联与贺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2017年4月6日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显示两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故曾联从取得预告登记证时开始,即成为该小区的业主。曾联与贺琳于2018年9月26日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关于该房屋的处理,曾联与贺琳并未约定分割该房屋归一方所有,而是约定归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所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并未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双方子女名下。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曾联与贺琳在离婚时作出上述约定,但该房屋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曾联至今仍然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属于小区的业主。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曾联发放小区门禁卡,长洲区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该小区的业主发放门禁卡,并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确认业主身份。曾联作为小区的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向其发放小区的门禁卡,并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确认其业主身份,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物业公司已经向贺琳交付4张门禁卡,业主增加办理门禁卡时需要另行支付费用,故曾联要求物业公司办理门禁卡时,应当按物业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至于曾联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妨碍其使用涉案车位,长洲区法院认为,曾联与贺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车位归贺琳所有,故双方已经对车位的使用权进行了分割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并未对车位的分割重新作出约定。贺琳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放弃车位的使用权,不同意曾联使用车位,故曾联无权使用该车位。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阻止曾联使用车位。

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在曾联提出要求时,向其发放小区的门禁卡(曾联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系统中确认曾联小区业主身份;驳回曾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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