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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对服务不满意,业主3年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对服务不满意,业主3年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听说有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事。这类事件到了法庭,法院会怎么认定呢?来看看嵩明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物业公司服务的业主,从2018年12月23日到2021年底,被告都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期间,物业公司曾多次通知业主需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但直至开庭,业主都没有交纳物业费。

原告代理人:“合同里面所规定的内容,不管收没收物业费,我必须要履行这个合同,现在物业费都没有交,物业公司拿什么钱来维护小区正常的运转。”

而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小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被告:“停电停水,吃饭成问题,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活。”

庭审中,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颇有微词,包括对停电、停水以及内部环境、车辆停放等问题提出质疑。

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而是涉及整个小区及全体业主,业主应为其享受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提出原告服务存在瑕疵的问题,物业使用人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服务,因此,被告作为业主,实际已经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需支付原告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共556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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