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凭什么我买了产权车位,反而丧失地面首辆资格?
凭什么我买了产权车位,反而丧失地面首辆资格?
这起撤销权官司,聚集于一个问题:业主购买产权车位,是否就等于丧失了地面车位平等共有和使用的权利?
我们来看本月上海的一个判例:时间:2022年7月 小区:上海市普陀区玉佛城小区 案号:(2022)沪 0107 民初 6471 号
该小区业主大会2021年通过了停车管理规定《玉佛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对地面停车采取阶梯收费管理: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业主首辆车每月 300元,租户每月每辆 500 元。业主第二辆包月车需在满足业主第一辆车包月以后有空余的情况下,按每月 500 元的收费标准,有地下产权车位和固定使用权车位的业主第二辆车在地面包月按照第二辆标准收取。(第五条第一款)
产权车位业主不服,要求撤销该决议!
原告(产权车位业主)诉求:
1、判令撤销被告发布的《玉佛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关于将地下私家车位与小区公共车位一并计入小区统筹安排的车位数量并实行阶梯收费的条款(第五条第一款)
理由:2021 年 12 月18 日,玉佛城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玉佛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一)款载明:“……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业主首辆车每月300元,租户每月每辆 500 元。业主第二辆包月车需在满足业主第一辆车包月以后有空余的情况下,按每月500 元的收费标准,有地下产权车位和固定使用权车位的业主第二辆车在地面包月按照第二辆标准收取(截止 2021 年9 月 30日已经包月的车辆)。”该《办法》于 2022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告认为,上述条款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共有权。
业委会:程序合法,没有侵害!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玉佛城(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市普陀区玉佛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七届))共同辩称:
《办法》由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程序合法;《办法》涉及到包月停车标准区分第一辆车、第二辆车系为缓解小区停车矛盾所需,属于合理的供求机制调节手段;《办法》系对全体业主共有权利的分配,收取的停车费最终进入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账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从开发商处购买的车位属于原告的私权,地库收取的管理费为100元/月,《办法》并未侵犯业主的私权利,亦未妨碍已有车主再次租赁车位的权利;原告第二辆车的存在更多地占用了小区的停车资源,其诉请侵犯了其他没有产权车位业主的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停车紧张不是原告过错,这种设置侵害原告权益!
一审法院(普陀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 原告的产权车位系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支付了相应对价,系原告的专有部分。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原告作为业主应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被告作出的机动车管理办法用阶梯式价格手段调节小区车位的供求关系,虽有利于缓解小区内的停车问题,但该规定侵害了原告作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同等权利。小区现有停车位不足并非原告的过错所致,故仅因其已经取得产权车位而剥夺其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第(一)款中“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业主首辆车每月300元,租户每月每辆 500 元。业主第二辆包月车需在满足业主第一辆车包月以后有空余的情况下,按每月 500 元的收费标准,有地下产权车位和固定使用权车位的业主第二辆车在地面包月按照第二辆标准收取(截止 2021 年9 月 30 日已经包月的车辆)”,以原告已有私家产权车位为由,剥夺了原告与其他业主按同等标准安排租赁停车位、执行停车租赁费标准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玉佛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中涉及上述条款的内容应当予以撤销。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玉佛城(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市普陀区玉佛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七届)于 2021 年 12 月18 日通过的《玉佛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关于将地下私家车位与小区公共车位一并计入小区统筹安排的车位数量并实行阶梯收费的条款(第五条第一款)。
备注:该小区停车信息
玉佛城小区共 721 户业主,地下产权车位为固定车位,其中 A 库(业主通过开发商出售车位获得产权)84 个,B 库人防租赁车位(业主通过购买获得长期使用权)76 个,上述车位共 160 个,车位配比为 0.23。地面道路目前设置了 106 个非固定停车位。小区内有产权车位并在地面上停车的业主大约 10 位。
本案和这两起案件:业委会胜诉,业委会败诉,同一个问题何以给出两种判决?有一定的类似性和闵行法院的判决是截然相反的。尽管两个法院的判决相互冲突,但各自的解释都有自身的合理性,从我们个人的角度,您支持哪个法院的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