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集中供热、“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执行电采暖电价,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电采暖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其他月份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分档电量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供暖期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供暖期谷段延长2小时,即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次日8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峰谷电价标准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电采暖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居民小区内供热终端换热站、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自建电采暖设施(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其他电采暖用电。除上述三类电采暖用电外,其他电采暖用电设施,属于用户自建自营的,按用户相应的电价类别执行;属于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含热力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受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可选择自愿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格。
以上规定自2023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电网企业11月至次年3月抄见电量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