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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河北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二、峰谷时段划分及峰谷电价

(一)峰谷时段划分

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二)峰谷电价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以上规定自20231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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