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9]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讨论修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
关于讨论修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企业、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风范,协会起草拟制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讨论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定办法进行讨论、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
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的物业管理服务环境,提高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水准和知名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参加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定的物业管理诚信企业,可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作为企业的信用情况,列为物业管理项目资格审查及评标条件之一。
第二章 诚信企业审报条件
第七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经营时间1年以上。
第八条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合格,正式运作1年以上。
第九条 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遵守和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无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在物业管理项目中,其中一项达到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项目。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60%以上,部门以上经理(含项目经理)全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经营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四条 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执行各种劳保制度,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无劳资纠纷。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遵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则》,认真执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服务规范》,无因企业管理服务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章 诚信企业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诚信企业评审基本指标为四项,合计80分;奖励指标为五项,最高奖励合计20分;满分为100分。达不到评审基本指标的按规定扣分。
(一)企业管理20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各类人员配备齐全;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80%以上持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专业岗位证书;档案管理完善,各种资料、台帐报表、图表保存完好。
(二)经营管理20分。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遵守行业自律规则及行业服务规范,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管理方案完善;房屋共用部位完好率95%以上;共用设施、设备急修及时率100%,完好率98%以上;卫生清扫干净整洁,无杂物和死角;绿化养护及时,绿化完好率90%以上;公共秩序维护良好,治安发案率0.1%以下,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文明服务20分。遵守物业管理服务职业道德和服务礼仪;开展文明诚信服务活动,服务用语文明,服务态度和蔼、热心,遏诚为业主服务;企业员工着装整齐,仪表端正,佩证上岗;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事不推不诿;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主动接受监督;公开服务电话,24小时接待业主投诉和咨询服务,业主有效投诉率0.1%
以下,有效投诉处理率100%。开展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回访活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改进服务管理工作,业主回访率达85%以上,满意率95%以上。
(四)经营收费20分。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率达95%以上;认真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开支;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经营活动中无违规收费行为。
(五)奖励指标20分。有下列特殊业绩和突出项献的可加分,各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1、获国家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一项加10分,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一项加5分,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一项加3分(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时按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2、被国家部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加5分;被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加3分。
3、被省、市行业协会评为知名品牌企业加5分。
4、被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加1分。
5、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加2分。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评审标准:四项基本指标和奖励加分总计在90分(含90分)以上,达不到90分不能参评。
第四章 诚信企业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资料:
(一)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评分表(附件二);
(二)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项目统计表(表三);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物业管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被评为县区以上奖励的表彰决定、证明文件、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办法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企业提出诚信企业评定书面申请;
(二)填报《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评分表》;
(三)评审办公室按照评定标准核查打分,提出初审意见;
(四)通过初审的诚信企业在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予以审定;
(五)诚信企业评定领导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和评审办公室审定意见对诚信企业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成立由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为组长、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及专家为成员的诚信企业评定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有关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定为评定年的十月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诚信企业评定后,评定结果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新闻媒体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网向社会公布,并向诚信企业颁发证书及证牌。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诚信企业证书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物业管理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违反《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服务规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或乱收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企业实际完成的业绩和提供的各种材料、证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定诚信企业。
第二十五条 诚信企业评审中,申报企业对评审办公室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向诚信企业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诚信企业评定领导小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定办法由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